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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不慌·第30问】封面图

上一问讲完证据的三性,张老板想起检查人员复印合同时的一件事。当时,财务主管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和原件存放地点,签名、加盖公司印章并注明日期。

“这样签字盖章,是不是连合同里面写的内容也一起认了?”他问。

“不能这么理解。”周律师说,“这次签章首先确认的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能够证明什么,是后面的事。”

这次签章,究竟确认了什么

合同、账簿、凭证、报表、发票和银行回单,都是税务稽查中常见的书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取得原件,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其中,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适用相应的通知、审批、清单和退还程序;提取其他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对需要退还的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

实务中,合同、凭证等材料往往仍需由企业保存和使用,检查人员因而经常在核对原件后,以复印、扫描等方式固定材料。复制件并不因为不是原件就当然失去证据资格,但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还要继续审查它与原件是否一致、内容是否真实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复制件上的注明和签章,主要说明三件事: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存放在哪里,材料由谁提供和确认。它不当然确认书证记载的内容真实,更不等于接受税务机关对交易事实和法律性质的判断。

签在不同文书上的名字,含义并不一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资料清单和工作底稿,各有自己的核对对象和程序作用。判断一次签字产生什么影响,不能只看有没有签名,还要看签在哪里、签名前写了什么、当事人是否同时留下异议。

复制件是怎样固定下来的

复制件要进入证据审查,程序要求集中规定在《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与原件核对无误”和原件存放地点,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作出注明并签章确认,不能只有检查人员单方面填写或者确认。这三项合起来,回答的是复制件的来源:它来自哪份原件、原件现在在哪、由谁确认过一致性。来源清楚,后续核验才有抓手。

还要看是谁签的。按照规定,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缺少注明、存放地点或者提供人签章,都会形成程序上的质疑理由,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复制件自动失效。原件后来能否核验,手续是否得到补正,其他证据能否证明复制件的来源和内容,都会影响最后的判断。案件进入审理后,如果存在证据不足、程序不符或者文书不完整等问题,审理部门可以依照第三十八条要求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手续齐全,也不等于事实成立

手续齐全,说明复制件的来源、核对和签章在形式上有了相应记录,但不等于它与原件的一致性从此不能质疑,更不能证明原件记载的内容真实。审查还要继续:复制件是否完整,有没有断章取义;原件本身是否真实;书证与待证事实是否相关;有没有资金、物流、发票等其他证据印证。

这里最容易忽略的一层是:复制件可靠,不等于所记载的事实成立。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只能说明复制件忠实反映了原件的内容;它不能据此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货物已经交付,款项已经收取,也不能证明合同记载的金额就是实际交易金额。

税务机关如果要用这份合同证明企业少列收入,还要继续审查款项是否支付、货物是否交付、发票如何开具,以及合同记载与银行流水、物流凭证、出入库记录、往来函件能否相互印证。复制件是否可靠与待证事实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关联性也要单独看。同一份合同,针对不同的待证事实,证明作用并不相同。用来说明合同文本记载了什么、纸面上约定了哪些权利义务,它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比较直接;用来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企业因此取得收入,合同通常只是一个起点,还要结合资金、货物和发票判断。审查时先问一句:这份材料要证明的是什么,它和这个待证事实之间有没有逻辑联系。

真实性还有另一层。原件只能帮助判断复制件是否一致,原件本身仍可能存在伪造、变造、倒签或者内容虚假的问题。如果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要求书证在质证时出示原件;出示原件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或者原件已经不存在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复制件本身的程序挑不出毛病,税务机关对交易事实的认定也未必成立;异议的着力点,可以从复制件本身,转到它所要证明的事实上去。

落笔之前,再核对一次

落到操作上,最重要的是签章前把原件放在旁边逐页核对,而不是抽查。页码是否连续,数字是否清晰,金额和印章是否齐全,附件有没有缺失,节选部分是否影响上下文。某一页的数字、附件或者签章与原件不符的,应当当场说明;存在模糊、缺页或者节选不完整的,要求重新复制,或者在复制件上注明差异,不能再对整份材料笼统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未经核对的人,不要代签。谁签字,谁应当先看原件。原件由财务人员保管并提供的,可以由实际核对原件的经办人注明并签章,其身份和权限应当能够说明。

原件应当妥善保存。原件被依法提取的,要保存好《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原件仍由企业保管的,不要因为已经提供复制件就疏于保存。后续发生争议时,原件仍是核验复制件最直接的依据。

复制件上的注明和签章,首先确认的是复制结果、原件存放地点和材料来源,不当然等于企业承认交易事实。两者之间的界线,应当在落笔以前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