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初发表于周义军律师微信公众号,网站版本根据现行规则持续更新。

张老板翻完周律师画的“攻防地图”,对检查阶段的18个程序节点心里有了底。但他很快意识到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检查人员上门查账、调凭证、做笔录,这些动作收集到的东西——到底什么才算证据?是不是他们拿来什么文件,什么文件就能用来定你的税?
他把这个问题抛给了周律师。
“你问到了整个税务稽查的命门。”周律师说,“稽查人员做的所有事情——上门、调账、询问、查询银行——最终目的都是收集证据。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全部建立在证据之上。但不是检查人员手里拿的东西都叫证据。一份材料要成为定案依据,必须同时通过三道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法律上叫证据的‘三性’。”
合法性——程序不对,证据作废
“第一道关是合法性。合法性解决的问题是:这份证据是怎么来的。"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写得很明确——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同时还规定了三种禁止的情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用这三种方式拿到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举个具体例子。检查人员调取你的账簿,法律规定应当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你核对签章。如果检查人员没出具通知书,没给你清单,直接把账本抱走了——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后面审理时如果要把这些账簿里的内容作为证据,你可以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
“再比如询问笔录。法律规定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笔录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章。如果笔录上只有一个检查人员签名,或者没有告知权利义务的记录——程序有瑕疵,这份笔录的证据效力就打折扣。”
张老板问:“程序违法的证据,法院会直接排除吗?”
“不一定直接排除,但你有了质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关键是你得在审理阶段的陈述申辩或者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提出来——不提,视为你放弃了异议。”
真实性——伪造变造,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道关是真实性。真实性解决的问题是:这份证据是不是真的。"
“证据的真实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证据载体的真实性——这份合同是不是原件、这份账簿有没有被篡改、这份笔录是不是你亲口说的。第二层是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证据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伪造、变造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铁律。如果检查人员拿一份合同复印件说你少列收入,但你能证明这份复印件被篡改过——关键数字与原件不一致,或者签名是伪造的——这份证据直接失效。”
“但真实性的攻防不像合法性那么直接。合法性是‘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程序走了还是没走,比较容易判断。真实性往往需要你自己拿出反证。检查人员说这份合同是真的,你说被篡改了,你得拿出原件或者鉴定意见来证明。光说‘这是假的’不够——得有证据证明你的质疑。”
关联性——与待证事实无关的,可以排除
“第三道关是关联性。关联性解决的问题是:这份证据和案件有没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前提——一份证据再真实、收集程序再合法,如果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什么叫‘有关联’?证据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某个事实主张。检查人员认定你少列收入,他拿来一份银行流水证明你有额外收入没入账——这份银行流水与‘少列收入’这个待证事实之间有逻辑联系,有关联性。但如果检查人员拿来一份你三年前已经缴清的另一笔税款的完税凭证,说‘你看你以前也有少缴的记录’——这份完税凭证与本案的少列收入事实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你可以提出排除。”
张老板问:“怎么判断有没有关联?”
“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理部门审核证据时也是同样的标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时间关系、空间关系或必然联系。有,就有关联性;没有,就可以排除。”
三性的攻防逻辑
周律师站起来,在纸上画了一个三角形。
“三性不是三个独立的标准,是一个整体。一份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任何一性不通过,整份证据就不被采信。"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在陈述申辩时质疑证据,不需要三面出击——只要找到一个突破口就够了。程序违法——打合法性。原件有篡改——打真实性。与案件无关——打关联性。一份证据被排除,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就少了一块支撑。证据链断了,定性就可能动摇。”
“但反过来也成立——你不能只靠质疑来翻案。质疑证据是防守,你还得拿出自己的证据来反证。检查人员说少列收入,你拿出完整的银行入账记录证明收入全部申报了——这就是你的反证。攻防是对等的。”
张老板看着那个三角形,若有所思。“所以检查阶段收集的那些材料,不是每一份都能用。”
“对。检查人员收集了很多材料,但不是每一份都满足三性。有些程序有瑕疵、有些与案件无关、有些真实性存疑。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核证据——前面说过的,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审理部门自己也会排除不合规的证据。但你自己也要主动识别——哪些证据你可以质疑,质疑的依据是什么。”
“下一问开始,我会带你逐类看稽查证据——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每一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质证要点。从最常见、数量最多的书证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