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敏案例

某企业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行为构成犯罪、法定刑三年以上时,如何围绕自首、认罪认罚、税款修复与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酌定不起诉。

案件概览

法定刑三年以上,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涉及为增加企业进项税额,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涉案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涉嫌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法定刑幅度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税款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并非通常理解的轻微数额案件。

从宽事实

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

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退出企业已经抵扣的全部税款。

办理结果

酌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准确理解

这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是无罪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的类型决定了案例应当如何表述。

检察机关的实体评价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决定书明确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此,不能把本案宣传为“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或者“无罪”。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先依刑法第三十七条判断不需要判处刑罚,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酌定不起诉。

本案的实务价值在于:即使有罪评价成立、基础法定刑从三年以上起步,审查起诉阶段仍可围绕犯罪情节轻微和完整的从宽、修复事实,争取程序终结于不起诉,而不是把辩护目标局限在起诉后的量刑。
辩护路径

从“有从宽情节”走到“不需要判处刑罚”

自首、认罪认罚和补缴税款并不当然产生不起诉结果,需要把每项事实与犯罪情节轻微的整体评价连接起来。

程序起点

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认定提供事实基础。

责任态度

认罪认罚表明对指控事实和程序处理的明确态度,但其本身不替代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税款修复

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退出企业已经实际抵扣的全部税款,使税款损失得到实质修复。

法律结论

检察机关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从而适用酌定不起诉。

法律结构

法定刑较高,不等于排除酌定不起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使用的是“可以”,仍须由检察机关结合全案依法裁量。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现行规则提示

按现行标准,本案仍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不起诉决定形成于2022年。当时司法文件将虚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继续以五十万元以上作为“数额较大”标准。本案具体税额在公开页面中删除,但仍超过现行标准。

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当前案件仍须结合行为时间、虚开目的、抵扣结果、责任范围和修复情况单独判断。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全文 →

法律依据最后核验: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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