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境购货人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行为已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如何围绕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及刑罚必要性,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
偷逃税款2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涉及个人购买境外货物、物品后,借助他人携带入境以逃避海关监管。检察机关认定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综合从犯、认罪认罚及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偷逃税款20余万元
按照现行走私犯罪司法解释,该数额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页面不公开精确金额。
检察机关认定从犯
决定书明确将从犯作为评价犯罪情节和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重要因素。
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决定书记载,当事人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材料未将该笔款项表述为“补缴税款”。
相对不起诉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未进入法院定罪判刑。
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是无罪不起诉
“不起诉”三个字并不足以说明案件性质,必须核对决定书对行为和证据作出的实体评价。
行为构成犯罪
决定书明确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此,本案不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
检察机关在确认行为构成犯罪后,综合从犯、认罪认罚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允许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据此授权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准确名称
该类型通常称为“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它避免进入法院定罪判刑,但不等于检察机关作出实体无罪认定。
从犯罪构成审查转入刑罚必要性审查
本案决定书没有否定走私行为和偷逃税款事实,处理重点落在责任地位、认罪认罚、财产修复和刑罚必要性。
从犯不能只靠身份标签
需要结合谁决定入境方式、谁组织携带、谁控制物流以及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判断是否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本案由检察机关明确认定从犯。
使用决定书的原始表述
决定书记载的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不能在公开案例中改写为“补缴全部税款”或者“退赃退赔”,以免改变法律事实。
不是争取轻缓刑,而是不进入审判
相对不起诉的处理节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直接终结追诉,不再由法院决定主刑和罚金。
不起诉不等于财物全部返还
决定书同时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用于走私行为的工具作出没收处理。
“税额较大—从犯与修复—不需要判处刑罚—相对不起诉”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个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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