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敏案例

某企业财务负责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罪名未变更时,如何通过责任层级、从犯和自首等法定情节展开独立量刑辩护,使主罪从十年以上法定刑幅度减至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概览

罪名未变,但量刑结果跨越两个法定刑幅度

本案涉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周义军律师担任其中一名当事人的一审、二审辩护人,既对行为定性和单位犯罪提出意见,也围绕当事人的实际作用、自首及量刑结构提出辩护意见。

第一项认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巨大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数量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第一项量刑

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第二项认定

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对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结果同样体现了对从犯、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评价。

终审结果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审对定性与量刑均予维持,驳回上诉。页面不公开罚金、追缴数额和可识别交易信息。

如实呈现

哪些辩护意见未获采纳,哪些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把未获采纳的主张和法院明确确认的量刑情节分开,才能准确理解本案价值。

未获采纳

定性与单位犯罪意见

法院未采纳将相关行为评价为逃税、认定单位犯罪,以及按退出时间切分责任范围等意见;二审也未据此改判。

裁判确认

从犯与自首

法院确认当事人在两项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从犯;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判决明确对其减轻处罚,并采纳相关从宽辩护意见。

因此,本案不能表述为“法院采纳了定性辩护”。更准确的结论是:定性与单位犯罪意见未获采纳,但责任层级和法定从宽情节在量刑上获得了实质体现。
量刑结构

“降两档”是如何计算的

这里的“两档”不是裁判文书中的固定术语,而是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的三个法定刑幅度对裁判结果进行结构化说明。

起点档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间档次

“数量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际宣告刑

当事人就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落入三年以下的第一档。从十年以上档进入三年以下档,跨越两个法定刑幅度。

数罪并罚

另一项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两罪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辩护方法

罪名难以改变时,量刑辩护仍需独立展开

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不是非此即彼。即使法院最终维持罪名,仍应把每名参与者的职责权限、实际行为、获利情况、上下游指令关系和退出过程拆开审查,避免把企业内部一般参与者与组织、决策人员作同等评价。

本案的关键不是抽象主张“作用较小”,而是把具体参与方式与刑法第二十七条的从犯规则、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自首规则连接起来,再分别计算每一罪的法定刑幅度及数罪并罚结果。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七条 →

现行规则与边界

不能从一个结果推导所有同类案件都能跨档减轻

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量标准,第十五条明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裁判已经适用该解释。

是否构成从犯、自首以及能否减轻处罚,取决于具体证据和法定条件。单凭职务名称、认罪或者“参与不深”的自我陈述,不能当然复制本案结果;定性主张未获采纳、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也应与有利量刑结果一并公开。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全文 →

法律依据最后核验:2026年8月12日
本案例已作匿名化处理,仅用于说明相关法律服务经验。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阶段和处理结果均可能不同,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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