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敏案例

某生产企业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税额达到数额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时,如何以自首和立功建立减轻处罚基础,再以退赃、认罪认罚和企业合规完成缓刑评价。

案件概览

虚开税额数额巨大,从十年以上法定刑到缓刑

本案系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周义军律师担任单位负责人辩护人,辩护工作不再争议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确认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而是围绕法定减轻情节、退赃、企业合规和缓刑条件组织量刑辩护。

法院认定

虚开税额数额巨大

当事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法定情节

自首、立功

法院认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合规与修复

全部退赃,合规验收通过

涉案单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完成刑事合规整改并通过考核验收。法院认定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裁判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意见,并要求缓刑期间继续落实企业合规。

辩护路径

先把十年以上法定刑降到三年以下,再完成缓刑评价

十年以上案件不能直接跳到“企业需要经营,所以应当缓刑”。量刑路径必须分成相互衔接的两步。

第一步:建立法定减轻依据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为自首认定形成完整基础;检举揭发行为经查证并协助抓捕,使立功从主张转化为裁判确认的量刑事实。

第二步:进入缓刑刑期门槛

自首和立功均属于刑法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最终将宣告刑减至二年六个月,使案件进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刑期范围。

第三步:证明缓刑的实质条件

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企业合规整改及验收结果,共同用于说明悔罪表现、再犯风险控制和持续合规经营的现实基础。

第四步:把合规变成持续义务

判决不仅宣告缓刑,还要求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完善、落实企业合规工作,并定期书面反馈合规建设情况。

概念校准

自首、立功与刑事合规不能并列写成“法定减轻情节”

三类因素的法律性质不同,准确区分比罗列有利标签更重要。

法定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自首和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法院明确认定二者成立,并据此对负责人减轻处罚。

综合从宽评价

认罪认罚、退赃与企业合规

法院将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作为从宽因素,并在“考虑到”企业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后,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一步从宽、宣告缓刑。企业合规不是刑法单独列举的法定减轻情节。

裁判也记载了不利因素:当事人存在既往行政处罚劣迹,法院对此酌情从重。完整呈现这一点,能够说明缓刑结果来自有利、不利情节的综合评价,而非只要完成合规就当然适用缓刑。
法律结构

“十年以上”与“缓刑”之间有两道门槛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单位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自首、立功,为法定刑以下量刑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仍不等于当然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还要求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本案中,退赃、认罪认罚、合规整改成效及后续合规义务共同参与了这一实质评价。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现行规则提示

本案仍属现行规则下的“数额巨大”范围

本案裁判形成于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现行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二十条明确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该解释执行。本案税额经脱敏后不公开具体数字,但仍超过现行“数额巨大”标准。

该历史结果只能说明本案的量刑路径,不能推导其他十年以上案件均可通过自首、立功或企业合规获得缓刑。每项情节都必须有可核验证据,缓刑仍取决于全案事实和法院综合判断。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全文 →

法律依据最后核验: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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