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敏案例

某外贸从业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

一审未认定立功并判处实刑,二审如何围绕线索来源、查证结果和缓刑条件补强证据,最终获得改判缓刑。

案件概览

一审实刑,二审认定立功并改判缓刑

本案系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案件。周义军律师担任其中一名上诉人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围绕从犯地位、立功认定、减轻处罚和缓刑适用持续提出辩护意见。

一审定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审认定当事人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但未认定立功。

一审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一审未采纳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同时判处相应罚金。

二审突破

立功证据得到补强并被采纳

二审查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经查证属实,出庭检察机关亦提出应当认定立功的意见。

终审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审撤销一审涉及当事人的相关判项,依法改判缓刑,罚金维持相应承担。

关键辩护思路

先解决法定门槛,再证明缓刑条件

缓刑不是单独提出家庭困难就能获得。首先必须把宣告刑降至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证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和社区影响等条件。

识别门槛

一审判处三年三个月,超过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当时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刑期前提。

锁定争点

一审已经确认从犯、坦白、退赃和认罪认罚,真正可能进一步改变刑期的关键,是检举揭发行为能否依法认定为立功。

补强证据

二审围绕线索来源、受案立案、侦查查证、相关人员处理结果等形成证据链,解决一审所称“线索来源真实性无法证实”的问题。

完成缓刑评价

立功使刑期进一步减至三年;在此基础上,再综合从犯、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及家庭具体情况,争取缓刑。

一审与二审

同一检举行为,为什么产生不同认定

一审审查结论

尚不足以认定立功

一审确认公安机关曾根据线索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检举线索来源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认定立功,也未适用缓刑。

二审审查结论

线索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二审新增审查受案登记、立案材料、讯问笔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处理文书等证据,检察机关也支持认定立功。二审最终采纳上诉及辩护意见。

本案的实务价值在于:提出“有立功”只是主张,能够让二审法院采纳的关键,是把线索来源合法性、检举内容、查证过程和实际办案结果转化为可核验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与边界

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当然等于缓刑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要求宣告刑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才可以宣告缓刑。

因此,本案中“认定立功—进一步减轻至三年—再审查缓刑实质条件”是相互衔接的两步,而不是认定立功后自动获得缓刑。家庭情况可参与个案评价,但不是独立替代法定条件的理由。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法律依据最后核验:2026年8月12日
现行规则提示

历史案件的骗税认定不能替代当前案件审查

本案终审判决形成于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现行司法解释已具体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方式、数额标准和相关情节。当前案件还应结合行为时间、适用规则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另行判断。

查看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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