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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不慌·第21问】封面图

上次和周律师通完电话,张老板记住了几条:查银行账户走的是专门程序,对公账户县以上局长批,个人储蓄存款地市级局长批。但几天过去,他脑子里冒出来的问题反而更多了。

“周律师,查个人储蓄存款,什么算‘个人储蓄存款’?我妻子的账户他们能查吗?还有,查我的流水和冻我的账户,是一回事吗?”

“你问的这几个问题,恰好是大多数人搞不清楚的地方。”

“案件涉嫌人员”——范围比你以为的大

“上次说过,查个人储蓄存款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周律师说,“这条法律规定的是‘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关键词是案件涉嫌人员——这个概念不等同于纳税人,范围比纳税人大。“

张老板问:“大在哪里?”

“纳税人是你这家企业。案件涉嫌人员指的是与案件相关、可能涉嫌违法的自然人。你的公司被查,稽查局查的不是‘公司’的储蓄存款——公司没有储蓄存款,只有对公账户。他们查的是自然人名下的储蓄存款:被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主要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这些人的个人银行卡,都在范围内。”

“那我的财务主管呢?他不是股东。”

“如果他属于与案件相关的自然人,也可能被纳入案件涉嫌人员的范围。这个概念的外延不是固定的,取决于案件涉及的事实和人员。但有一条边界很清晰——案件涉嫌人员指向的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立案——查个人储蓄存款的时间门槛

张老板抓住了另一个点:“那是不是公司一被查,我的个人卡就一定会被查?”

“不是。查个人储蓄存款有一个前置条件——必须是在立案之后。“周律师说,”立案前检查阶段,稽查局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也就是对公账户,但不能查询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个人储蓄存款,必须等案件正式立案。“

“为什么?”

“立案是程序的分水岭。立案前,案件还没有正式成立,检查权限相对窄。立案意味着案件进入正式查处阶段。制度设计上,查对公账户和查个人储蓄存款分属不同的权力层级——前者是经营性资金,后者涉及个人隐私,法律把后者放在了更高的审批门槛和更严格的时间节点上。”

张老板皱了皱眉。“那就是说,立案前我的个人卡是安全的?”

“准确地说,立案前稽查局不能查你的储蓄存款。但立案这个节点来得比你以为的早——立案前检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案件会立即转入立案检查。一旦立案,查个人储蓄存款的通道就打开了。”

许可证明——每一栏都在限定查询边界

“上次说到查银行要带《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周律师说,”这张证明不是空白授权,上面记载的信息限定了查询的边界。“

“上面有什么?”

“批准的税务机关名称、检查人员姓名和税务检查证号码、被查询对象的名称或姓名,以及查询事项是‘存款账户’还是‘储蓄存款’。许可证明一式二份,一份送银行,一份装入卷宗。”

张老板问:“银行能看到审批级别对不对?”

“能。银行经办人员要核验许可证明和检查证件。如果查个人储蓄存款的许可证明上只有县税务局局长的审批——审批级别不够——银行有权要求补正。程序不到位,查询结果存在执法风险。银行有法定的配合义务,也有核验的职责。”

不只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同样在范围内

张老板还有一个没想到的。“他们只能查银行吗?我在信用社的账户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你在这些机构的存款和资金往来,同样在查询范围内。”

“那证券账户呢?”

“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你在这类机构中的资金账户同样可能被查询。法律没有把查询范围限定在传统商业银行。”

查询不等于冻结

张老板最后问了一个一直压在心里的问题:“查了我的账户,会不会直接冻我的钱?”

"查询和冻结是两件事,审批程序完全不同。“周律师说,”查询是调查取证——查你的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目的是获取证据。冻结是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控制资金,防止转移。查询不需要冻结你的账户,冻结也不以查询为前提。查了你的账户不等于要冻你的钱。“

张老板挂了电话,心里清楚了一件事:查银行账户法律设了严格的审批门槛和时间节点,但门槛过了、节点到了,该查的都能查。他该关注的不是怎么挡,而是确保自己的业务经得起多源信息的交叉检验。